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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投保中心發對質交法第171條則再提出批改案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诠釋,主因今朝投保中間待刑法肯定後才能執行民事,是以,進展保留條文中的「充公」。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投保中間董事長邱欽庭暗示,證券市場案子,與功令劃定可能分歧,被害人投資傷害須透過民事判決才能認定,遠落在刑事判決後,財委會最後通過投保中間版本,但點竄部分文字。
批改重點包孕共同之前已點竄 翻譯「刑法」,將證券投資信託及垂問法之外之「銀行法」等7法有關加重懲罰條文組成要件之 「犯法所得」,批改為「因犯法獲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好處」,以與刑法充公之 「犯罪所得」區分。別的,針對「銀行法」等8法有關「充公規定」,原則都刪除,全數回歸刑法,也是共同之前的「刑法」批改。但「證券投資信託及參謀法」第105條第3項有關充公對象不問屬犯法行為人與否劃定,仍明定為刑法迥殊法。
引用自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39/2881434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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