票據上記錄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,以文字為準(單子法7條)。這部門是不用尋找當事人真意,逕以以文字為準 翻譯社
1、支票:稱支票者,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,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,無條件付出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單子。如銀行、信譽合作社、農會及漁會。
本票有二類
時效完成之解救:
一、本票應記錄左列事項,由發票人簽名:(票據法120條)
1.解釋其為本票之文字 翻譯社2.一定之金額。3.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。4.無前提擔負付出。5.發票地。6.發票年、月、日。7.付款地。8.到期日 翻譯社
二、絕對需要記載事項記錄,少了個中任何一項本票就無效 翻譯社
在單子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二人以上配合簽名時,應連帶負責(票據法5 條)。
4. 保證人或配合發票人最好在發票時配合簽發,以增添求償對象(但沒法對包管人作本票裁定)。
5. 商定利率填寫: 利率沒約定是年利率百分之六。利率商定若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,利率要記明在本票上。
6. 單子法上沒規定的事項,寫了沒故障,但不會有單子法上效率,如違約金縱使寫了,也不能作本票裁定。只有民法上效率,只能依民法上的請求別的主張 翻譯社又如在本票上劃平行線,等於沒劃,因為平行線是支票專用 翻譯劃定,本票不適用 翻譯社
2、 一般文具店購置之本票,俗稱「貿易本票」或「玩具本票」,只要需要事項記載完全,仍然具有完全之本票效率,絕對不是玩具。(例:以下附件即屬之)。
7. 取回擔保:本票准予強迫履行裁定肯定,係屬非官司件,並沒有肯定實體上法律關係有否之效力,發票人仍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之劃定提起確認之訴。且此項確認之訴告狀並無時代之限制。 (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42號判例參照) 翻譯社尚難認為應供擔保之緣由覆滅(72.05.02司法院第三期司法營業研究會)。不克不及取回假扣押供應之擔保。
8. 提示期間:未載到期日之本票,應於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示(票據法124條準用66條準用45條)。本票發票人所負付款責任,係第一次之絕對責任,執票人縱令不於付款提醒時代內為付款之提醒,發票人仍難免其付款之責,本件執票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迫履行,應予准許 翻譯社(73.07.26司法院 (73) 廳民一字第 574 號)
9. 公示送達:不能送達可聲請公示送達,登報以公示送達方式確定後即可執行拍賣債務人財產。
10. 查調財產: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迫履行之裁定,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,不必另行檢附裁定肯定證實。(88.04.01財務部台財稅 字第 880179004 號函)
11. 中斷時效:聲請本票裁定只有請求的效率,所以豈論裁定是不是肯定,要求後六個月內必須起訴或強制履行,才能間斷時效 翻譯社(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例)
12. 債權憑證:金錢債權之履行名義,於強迫履行無結果時,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劃定應發給債權憑證,履行名義不以具有實體法上肯定效率之履行名義為限,則本票裁定,於強迫執行無效果時,自應發給債權憑證。(司法院 (81) 廳民二字第 13793 號函)
未來本票裁定求償時,付款地關係到申請的管轄法院為何 翻譯社
1. 管轄法院:付款地法院,未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,未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、居處或居所地點地為發票地。假如付款地只寫「台北」二字則台北、士林、板橋三法院均有管轄權,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 翻譯社(臺灣高檔法院89年8月份司法座談會記載)
2. 相對人:含發票人、共同發票人都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,但包管人、背書人都不是本票裁定 翻譯相對人(50年台抗字188號)。
發票人滅亡後繼承人亦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,來由是非官司件只作情勢上審查,有沒有繼承權,是不是為繼承人,有沒有拋棄擔當,非訟事件不克不及查詢拜訪審理,沒法作判定。可是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,並不是便可免去單據責任不消還錢,執票人照樣能以訴訟法式提告狀訟或發支付饬令求償。
3. 提出正本:本票為絕對之有價證券,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據有,有不可星散之關係,執票人聲 請法院為強迫履行之裁定時,應提出本票正本。(75.07.10(75) 廳民三字第 1406 號函)
4. 除權判決:遺失本票即損失占有,公示催告聲請人既已損失本票之據有,形式上已非本票執票人,即與單子法第123條聲請裁定本票強迫履行之要件不符。(72 年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)
5. 裁定金額:票面金額,利錢有約定按商定,無商定可聲請6﹪(單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);違約金不是票據法上債務,不可聲請裁定 翻譯社
6. 非訟事件:不論是債務否存在,本票形式上合法,法院就會裁定,故本票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,即使簽章是偽造 翻譯,法院仍應為准許強迫履行之裁定。(最高法院 五十年六月六日 、五十年度第三次民、刑庭總會會經過議定議 (三)、52台抗字163號)
以上二種執票人均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迫履行 翻譯社
本票裁定: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,聲請法院裁定後強迫履行。(票據法第123條)
二、本票:稱本票者,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,於指定之到期日,由本身無前提付出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單子。
3、匯票:稱匯票者,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,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,無條件付出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。
買賣性貿易本票:係指因現實生意業務行為所產生之生意業務單據 翻譯社
本票債務縱已因了債而沒落,發票人應另依訴訟法式另謀解決,本票裁定中法院不會去理睬債務是不是已清償的(56年台抗第714號判例)。
本 票 裁 定
1.票上表白其為本票之文字 翻譯社
2.必然之金額。不能塗改,塗改則本票無效。
3.發票 翻譯年代日,年、月、日三者缺一不成,且觸及發票人的行為能力是不是具有的認定。
4.載明「無前提擔任付出」字樣。
5.發票人親身簽名 翻譯社(一定要盯著發票人親身簽名,而且簽名前務必先查對成分證,以避免冒名頂替)
三、其他未記錄影響本票效力不大。例如:
1.未載到期日者,視為見票即付 翻譯社(分期了債之債務,債權人每每會要求開立不填到期日之全額本票,以便在未如期清償時,便可提出法院作本票裁定;假如一經填寫到期日,只能待到期才可本票裁定)
2.未載受款人者,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翻譯社
3.未載發票地者,以發票人之營業所、居處或居所地點地為發票地。
4.未載付款地者,以發票地為付款地。
4、其他應注意事項
1. 金額有沒有錯別字或塗改或紛歧致現象。金額如有錯別字或塗改現象,則本票無效。
郵局不在金融業者以內,國庫支票亦非單據法上之支票。
若何追索
【債權人執有本票的長處】
2. 付款地、身分證同一編號有沒有填寫,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。
絕對需要記錄事項記錄
既然長短官司件只作形式上認定,相對的就沒有肯定債權的效率,債務人隨時可提起確認債權之訴(臺灣高檔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司法座談會 民事類第 29 號)。縱執行受償完畢亦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。
【單子種類】
若是發票人是公司行號,必須巨細章都要蓋齊,並填上統一編號,乃至就地驗看證實文件 翻譯社
融資性貿易本票:係指工商企業為籌措短時間營運資金而刊行,並經簽證機構簽證及承銷後於市場流暢之貿易本票,為貨泉市場主要生意業務東西之一。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
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,請求付出票面所載金額 翻譯社若發票人謝絕,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迫執行 翻譯社支票、匯票必需另行起訴或發付出饬令,方可取得履行名義。
時效:(單子法第22條第1項)
再區分為:1、向銀行申請,由銀行經受付款人之本票,須經單據交換所交流、未獲兌現列入退票紀錄。
1.依單據法第22條第4項:「票據上之債權,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沒落,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,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,得要求償還。」若執票人未能在三年的追索時代內對發票人進行追索的話,則三年事後,就僅能就僅能就發票人所受 翻譯好處限度內,請求了償。稱「利得償還要求權」。
2.依緣由關係請求了償,即獲得本票的根本法律關係如生意、借貸、租賃或補償損失 翻譯社
欠缺本法所規定單子上應記錄事項之一者,其單據無效。(票據法11條)。所以收到本票時必然要仔細查對以下事項:
3. 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不和影本。
有記錄到期日:從到期日起算,有三年的追索時代 翻譯社
貿易本票(Commercial Paper 翻譯公司 CP)分為交易性貿易本票亦稱第一類貿易本票(CP1)與融資性貿易本票(CP2)亦稱第二類商業本票。
單子上之記錄,除金額外,得由原記錄人於交付前改寫之。但應於改寫處簽名(單據法11條)。因此背面解釋金額不克不及改寫 翻譯社
無記錄到期日(即見票即付之本票):從發票日起算,有三年 翻譯追索時代 翻譯社
提醒:執票人出示單子,行使單子權力請求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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